北京口腔医学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在北京口腔医学会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费说明
根据北京口腔医学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暨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会应积极发展会员,增强学会实力,扩大学会影响。
(一)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标准:5000元/年
(二)企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5000元/年
(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100元/年
本会与中华口腔医学会协同发展个人会员,即加入本会或中华口腔医学会即可同时成为两个学会的会员。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参照中华口腔医学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度100元(含两个学会的会费)。
会费每三年缴纳一次,即一次交纳会费300元。
(四)会员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费到期前一个月,会员工作部应提醒会员及时缴费。届时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者,学会将保留会籍12个月,过期将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六)会费将作为学会事业发展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七)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八)会费请通过银行转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北京口腔医学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账 号:01090359500120105112600
(九)会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和服务;
1.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后同时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2.具有成为两个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专科会员的资格。
3.可以使用会员卡号登录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站查阅各种信息,修改个人资料。
4.可以在“中华口腔医学网”(http://www.cndent.com)全文阅读和下载《中华口腔医学杂志》,并在该杂志投稿后享受审稿费5折优惠。
5.在参加北京口腔医学会和中华口腔医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时可减免100元注册费。
6.优惠学习网上远程继续教育,网址:www.healthedu.cn。
7.有资格参加学会的各种评选及表彰活动。
8.可通过学会网站和会刊获取各种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培训班及讲座等相关信息。
二、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口腔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二)本办法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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