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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 China,缩写为BSAC)是北京市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03年成立,是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归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为5A级。2014年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成为会员单位。201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口腔医学会党建工作小组。学会由北京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会员总人数超过7千人。已成立二级专业委员会(分会)27个,基本涵盖口腔医学科学各个分支。
北京口腔医学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显党建对学术发展和业务活动的统领作用,把握学会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学会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的宗旨。秉承创新、求实、和谐、发展的办会精神,始终坚持团结协作,整合学会资源,形成学会发展合力。始终坚持适应社会发展,保持学会发展的动力。学会团结带领首都口腔医务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提高全民口腔健康为己任,以服务口腔工作者为重点,大力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医疗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和会员服务等工作,为促进口腔人才成长,促进口腔学科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编印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读物等口腔医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口腔健康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四、开展口腔医学专业临床技术的规范与指南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和推广口腔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项目和工作任务,提供口腔医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口腔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八、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Beiji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China,缩写:BSAC。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市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我市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口腔医学科技的交流、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四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服务、专业培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的承办委托。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服务、专业培训。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的承办委托。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审,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由其讨论决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5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九)决定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会从事民事活动;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届中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常务理事会、监事、负责人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担任理事、监事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届中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所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分别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主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登记证书,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举办实体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须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本会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实体机构分开,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本会加强对实体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保存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决议要求办事机构提供的,办事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发起人或者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得在发起人、理事、监事、负责人和会员中进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下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投资金额超过30万元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时,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七十二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 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提前3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的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名单 | ||||
社团职务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会长 | 白玉兴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院长 |
常务副会长 | 厉松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教授 |
副会长 | 周永胜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党委书记 |
副会长 | 蔡志刚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副院长 |
副会长 | 牛忠英 |
|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 | 教授 |
副会长 | 张方明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副主任 |
副会长 | 柯杰 |
|
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 主任 |
副会长 | 牛光良 |
|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副院长 |
副会长 | 赵继志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主任 |
秘书长 | 张宁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 ||||
社团职务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常务理事 | 万阔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文标 |
|
北京航空总医院 | 院长 |
常务理事 | 王左敏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昊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鸣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勇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峰 |
|
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王霄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邓旭亮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副院长 |
常务理事 | 吕亚林 |
|
拜博口腔集团观巢门诊 | 院长 |
常务理事 | 华红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刘林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刘怡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许亦权 |
|
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苏静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处长 |
常务理事 | 李岩峰 |
|
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 主任 |
常务理事 | 李靖桓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李鸿波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副主任 |
常务理事 | 李巍然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余日月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张益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陆支越 |
|
北京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范志朋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副主任 |
常务理事 | 林江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林红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尚佳健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岳林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教授 |
常务理事 | 郑东翔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 书记 |
常务理事 | 郑树国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赵颖 |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胡敏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副所长 |
常务理事 | 侯本祥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贺周 |
|
华景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徐小川 |
|
北京积水潭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栾庆先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郭红延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 | 主任 |
常务理事 | 郭斌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主任 |
常务理事 | 梁立山 |
|
中国核工业北京401医院 | 副院长 |
常务理事 | 陈德平 |
|
瑞成口腔医院 | 院长 |
常务理事 | 韩正学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常务理事 | 程铮 |
|
天韵口腔门诊 | 主任 |
常务理事 | 储冰峰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副主任 |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 ||||
社团职务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理事 | 于国霞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马兆峰 |
|
顺义区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马春敏 |
|
欢乐口腔 | 董事长 |
理事 | 马钧 |
|
昌平区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文仪 |
|
朝阳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王立新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连义 |
|
怀柔区第二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陈保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西院 | 主任 |
理事 | 王岫玲 |
|
北京天佐恒口腔门诊 | 院长 |
理事 | 王学玲 |
|
航天中心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荣 |
|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秋锐 |
|
通州新华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王艳荣 |
|
密云区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晓燕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海锋 |
|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王强 |
|
合生齿科 | 主任 |
理事 | 王瑞永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海淀院区 | 主任 |
理事 | 尹书功 |
|
北京京诺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巴少谌 |
|
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主任 |
理事 | 石宁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老年医院 | 主任 |
理事 | 田玲 |
|
北京大兴兴业口腔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冯驭驰 |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冯善军 |
|
顺义区天竺卫生院 | 主任 |
理事 | 成鹏飞 |
|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曲红梅 |
|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朱宗刚 |
|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朱雅霖 |
|
北京瑞慈口腔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庄姮 |
|
拜博口腔医疗集团 | 主任 |
理事 | 庄润涛 |
|
交通大学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江倩 |
|
瑞尔齿科 | 医务总监 |
理事 | 刘志良 |
|
昌平区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希云 |
|
圣贝口腔 | 院长 |
理事 | 刘荣坤 |
|
五月花诊所 | 主任 |
理事 | 刘荣森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副所长 |
理事 | 刘昭娜 |
|
北京市隆福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泰松 |
|
北京永康东单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刘振华 |
|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桂红 |
|
北京怀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晓辉 |
|
北京木华口腔门诊 | 主任 |
理事 | 刘敏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刘婷 |
|
密云区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江青松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汤楚华 |
|
战略支援部队医院特色医学中心 | 主任 |
理事 | 许智 |
|
北京汇智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孙远 |
|
清华大学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孙建涛 |
|
丰台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孙巍 |
|
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原主任 |
理事 | 苏建宏 |
|
启典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李玉增 |
|
大兴区人民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永斌 |
|
北京靓美口腔医院 | 院长 |
理事 | 李旭艳 |
|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李昀生 |
|
应急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虹 |
|
北京东区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艳 |
|
首都师范大学校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铮 |
|
密云区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雅娟 |
|
北京市第二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李雅彬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 主任 |
理事 | 李影 |
|
北京永林口腔医院 | 行政院长 |
理事 | 李瑛杰 |
|
佳美口腔集团 | 院长 |
理事 | 杨林春 |
|
房山区第一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杨凯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杨浩 |
|
佳宜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何非 |
|
嘉信泽洋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何桐锋 |
|
北京枫景口腔门诊部 | 院长 |
理事 | 邸萍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汪婷婷 |
|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沈嵩 |
|
北京大学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宋占庆 |
|
房山区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宋辉 |
|
宣武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张小宁 |
|
北京市上地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张文婷 |
|
丰台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主任 |
理事 | 张书文 |
|
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主任 |
理事 | 张丽军 |
|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张欣 |
|
房山区良乡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张金茹 |
|
西城区平安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张海 |
|
嘉百适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张焱 |
|
东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主任 |
理事 | 张蓉 |
|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陈世璋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陈明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邵一铭 |
|
京典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武红颖 |
|
怀柔区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苗江霞 |
|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岳江 |
|
青苗儿童口腔 | 董事长 |
理事 | 郑莹 |
|
北京囿凯艾医疗美容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赵文峰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 主任 |
理事 | 赵连生 |
|
顺义区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赵建华 |
|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 主任 |
理事 | 赵莉 |
|
通州区第二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赵强 |
|
航空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胡振梅 |
|
北京工业大学校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段少宇 |
|
国家电网北京电力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段玉如 |
|
怀柔牙病防治所 | 主任 |
理事 | 姜彤 |
|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宫琳 |
|
博雅口腔 | 主任 |
理事 | 姚远 |
|
拜尔口腔8020口腔门诊 | 主任 |
理事 | 秦满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桂枫 |
|
北京航天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贾洪诚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贾斌 |
|
崇文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晏志强 |
|
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高荣寰 |
|
丰方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主任 |
理事 | 郭明 |
|
延庆医学会 | 副会长 |
理事 | 郭思危 |
|
爱康齿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理事 | 黄欣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黄晓峰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梁晓影 |
|
北京善佳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葛成 |
|
瑞泰口腔丰台医院 | 院长 |
理事 | 韩燕 |
|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傅开元 |
|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主任 |
理事 | 鲁莉 |
|
柠檬口腔门诊部 | 主任 |
理事 | 温颖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楚德国 |
|
清华大学附属北京垂杨柳医院 | 主任 |
理事 | 蔡月岚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 主任 |
理事 | 廖湘凌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 主任 |
理事 | 潘巨利 |
|
劲松口腔方庄医院 | 院长 |
理事 | 薛彦超 |
|
北京京顺医院 | 副院长 |
理事 | 魏良富 |
|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 主任 |
北京口腔医学会第五届监事会名单 | ||||
社团职务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监事长 | 刘洪臣 |
|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所长 |
监事 | 刘静明 |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 副院长 |
监事 | 高承志 |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主任 |
监事 | 林松杉 |
|
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教授 |
监事 | 徐宝华 |
|
中日友好医院 | 主任 |
在北京口腔医学会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员类别
按照北京口腔医学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有关会员的规定,北京口腔医学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凡“申请加入本学会,具备下列条件:①承认本学会章程;②自愿加入本学会;③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
(二)个人会员
1. 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口腔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
2. 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 1 项者。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发展
1.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工作部审核批准。
2. 个人会员直接填写申请表,或通过北京口腔医学网下载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会员工作部审核批准。
特殊说明:
1. 北京口腔医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是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
2. 北京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学组成员必须是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
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流程:
1. 网上申请:团体会员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北京口腔医学网站(www.bjdentist.org.cn)上下载填写申请表,以电子表格的方式发至会员工作部邮箱,实时提交会员申请。会员工作部将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采用 email、电话、短信等方式)。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交纳会员费(邮 局汇款、帐号汇款、网上支付等)后由会员工作部确认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团体会员。
2. 下载会员表格填写后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会员申请: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 4 号,北京口腔医学会,邮编:100050。会员工作部在收到申请表格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缴纳会费。
3. 会员工作部在收到会费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将制作好的团体会员证书寄交申请人。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流程:
1 . 网上申请: 会员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北京口腔医学网站(www.bjdentist.org.cn)上下载或关注北京口腔医学会微信公众号填写申请表,以电子表格的方式发至学会邮箱(bjkqyxh@126.com),实时提交入会申请。会员工作部进行资格审查,完成信息录入。当月完成会费缴纳,待中华口腔医学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同时也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2、会员资格确认后,会员可在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上自行打印会员证书。
3.参加各种相关会议现场填表成为会员:参加北京口腔医学会相关学术会议可以直接现场申请加入北京口腔医学会,参会代表只需在会议注册现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资格,完成会费缴纳即可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正式会员。
三、会员管理
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负责发展会员及会员管理工作。
(一)会费管理
个人(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周期为三年。理事单位会费收取周期为一年。会员工作部应根据会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及时提醒会员按时缴纳会费。财务部应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保证会员权益
1. 会员工作部有责任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保证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2. 学会应及时利用学会网站、会刊等渠道向会员公开相关信息和资料。
3. 会员可以在北京口腔医学网站上免费查阅下载有关资料。
4. 会员可以自由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利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团体会员
1) 权利
(1)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 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 可申请本会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2)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 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 按期缴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2. 个人会员
1) 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 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 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 活动。
(6) 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 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5) 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缴纳会费。
(四)会籍管理
1.个人会员证书可以自行上网打印。团体会员证书由本会制作发放。
2.各类会员均可自由退会,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如在 12 个月内不按期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四、会费说明
根据北京口腔医学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暨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会应积极发展会员, 增强学会实力,扩大学会影响。
(一)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标准:5000 元/年
(二)企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5000 元/年
(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100 元/年
本会与中华口腔医学会协同发展个人会员,即加入本会或中华口腔医学会即可同时成为两个学会的会员。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参照中华口腔医学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年度 100 元(含两个学会的会费)。会费每三年缴纳一次,即一次交纳会费 300 元。
(四)会员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会费到期前一个月,会员工作部应提醒会员及时缴费。届时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者,学会将保留会籍 12 个月,过期将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六)会费将作为学会事业发展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七)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八)会费请通过银行转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北京口腔医学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账 号:01090359500120105112600
(九)会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和服务;
1. 成为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后同时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2. 具有成为两个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专科会员的资格。
3. 可以使用会员卡号登录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站查阅各 种信息,修改个人资料。
4. 可以在“中华口腔医学网”(http://www.cndent.com)全文阅读和下载《中华口腔医学杂志》,并在该杂志投稿后享受审稿费 5 折优惠。
5. 在参加北京口腔医学会和中华口腔医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 动时可减免 100 元注册费。
6. 优惠学习网上远程继续教育,网址:www.healthedu.cn。
7. 有资格参加学会的各种评选及表彰活动。
8. 可通过学会网站和会刊获取各种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培训班及讲座等相关信息。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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