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充分体现学会对困难会员的关心爱护,结合北京口腔医学会实际情况,落实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关爱工作的指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北京口腔医学会有效会员。
第二条 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及特殊情况补助 3个项目。
第三条 补助条件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一)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重大疾病补助(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会员本人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重大疾病;
(三)特殊情况
1.对支援困难地区、生活条件艰苦的会员给予补助。
2.对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会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年一次性给予补助 2000 元;
(二)重大疾病补助
凡重大疾病,申请人为当年度确诊,经本人自愿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三)特殊情况
1.对支援困难地区、生活条件艰苦的会员,给予2000~5000 元补助。
2.对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会员,给予每人每次2000~5000 元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发放原则
(一)符合第三条(一)、(二)、(三)条规定补助条件的会员,由本人向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进行补助。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北京口腔医学会会员遭受意外伤害补助申请表》。
第六条 发放时间
一般情况每年11 月 10 日前申报,新年或春节前发放。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会员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将取
消该项困难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将对补助情况以适当形式及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北京口腔医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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